近几年,随着公民契约精神的增强,越来越多的公民签订“净身出户”协议,一般约定“如不忠则净身出户”。虽然“净身出户”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,但却在民间广为流传,其转化为法律上的概念即为“忠诚协议”。签订忠诚协议后,如存在不忠之行为,守约方往往会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,而在学术界、司法实践界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和判决,所以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必要做详细的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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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所签订的,以夫妻彼此忠诚,不发生婚外情、婚外性行为为义务,约定违约责任为变更夫妻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义务的协议,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长期稳定,或是惩罚婚姻中的过错方,补偿无过错方。

夫妻忠实义务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只是倡导性的道德义务,而非法定义务。原因在于:对于《婚姻法》第4条的规定首先只是写在第一章“总则”中,而在第三章“家庭关系”中涉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时,并未注明夫妻忠实义务,同时在第五章“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”中,除了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外,也没有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。
这说明,现行《婚姻法》并未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,而是倡导性义务,换言之,夫妻之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将道德义务通过协议设定为契约义务。
另外需要考虑过错方丧失全部共同财产所有权、个人财产所有权是否会导致其生存困难,导致抚养子女赡养老人、偿还个人债务变得不可能?否则,即使该协议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,也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。
该类忠诚协议约定赔偿金属于合同违约责任,应该认可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。
该类协议在不违背公序良俗时,是有效的。如过错达到《婚姻法》规定的“重婚”、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程度时,此时存在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竞合的问题,此时应该类推适用《合同法》第122条之规定,即可以对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选择,但应该对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限制“不得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,选择其一后则另一请求权消灭”。否则属于合同违约责任,只是这种忠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。
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持相当谨慎和保守的态度,部分忠诚协议的效力完全被否定的,部分忠诚协议在严格审查下可以认定为有效的。从上文可以看出变更人身关系的忠诚协议一般会认定为无效,而变更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可以认可其效力。 如果认为本文可以帮助到您的,请记得点赞哦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