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几年来,由于离婚率的增加再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,不少夫妻签订了婚内协议约定如果离婚有过错的一方需要“净身出户”,或者是发现夫妻一方出轨,就要求过错方“净身出户”,那么关于“净身出户”的约定或者要求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?在什么样的情况下,才可能让过错方“净身出户”了?

“净身出户”的一般意思是离婚时,过错一方放弃属于自己的财产甚至是孩子的抚养权,婚前、婚内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,抚养权也归另一方。这里要说明的是“净身出户”并非法律概念,这种行为,在《婚姻法》里也没有任何依据。在司法实践中,这种约定和要求也是存在争议的,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,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“净身出户协议”的。

因为“净身出户”的约定或要求,通常会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双重法律关系,特别是抚养权问题涉及对被抚养人的抚养义务,属于法定义务,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。而关于财产的约定,也会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,如果明显损害了一方的权利,可以主张撤销。

所以,这种“净身出户”的约定往往存在难以实现的法律风险。相信看到这里,很多朋友不禁要问,难道婚姻法对婚内有过错的一方就一点惩罚都没有吗?“净身出户”就一点可能也没有吗?这也不是绝对的。
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, 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通过这一规定不难看出,在离婚过程中,如果发现有上述5种行为之一的,是可以要求法院少分财产给他的,严重的情况下,法院会判决不给过错的一方分财产,也就存在让过错方“净身出户”的可能。
所以离婚的时候,可以伤心难过,但也要保持冷静,时刻注意搜集证据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下面跟大家分享一个离婚时因为证据充分,而让过错方近乎“净身出户”的案例。
基本案情:
原告张某(女)和被告李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,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,并于2014年2月分居。张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,经法院驳回后,双方感情未见好转。2015年1月,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李某称张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,要求依法分割。张某对此不予认可,其提交交易明细,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.37元。二审审理期间,应李某的申请,法院调取了张某上述银行账号银行流水明细,显示张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8万元转至案外人薛某名下。
李某认为该存款是房屋出租所得,应归双方共同所有,张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。张某提出该笔存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,后又称用于偿还朋友的借款,但张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。
法院裁判认为:
张某通过ATM转账的方式,将账户内的18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。张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,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,前后陈述明显矛盾,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,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。
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,认定张某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对张某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,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,张某可以少分。故判决对于张某转移的18万元存款,由张某补偿李某15万元。
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,一旦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,应及时收集证据,力争让其“净身出户”!